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因本院97年屏國小字第2號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6,105元【即自80年1月11日至97年7月11日(起訴
前已到期部分),以86,981元乘以5%之週年利率再乘以上述17
年又6月之利息金額得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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