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被 告 吳彥辰 原名: 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