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7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巧伶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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