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03616元│自民國108年05月0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8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2470元│自民國108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李志雄於民國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30日止累計426,948元正未給付,其中403,616元為本金;22,03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志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7日止累計77,148元正未給付,其中72,470元為消費款;3,478元為循環利息(107/12/12~108/04/07);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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