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1號上訴人 施桂媚 被上訴人 吳榮森
楊明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6,000元(計算式:1,579,200+676,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