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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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4號聲請人 劉錦霞 即 蔡錫耀 繼承人代理人 劉宜佩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