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 謝淽芸 被告 呂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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