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蔣碧霜
被   告  梁錦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錦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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