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張育禎
被   告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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