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17號
原   告  滕允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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