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異議人 林采靚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 張武埄 即清境茲心園山莊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異議狀正本,並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簽名或蓋章。(請勿傳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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