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毒聲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順隆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1
0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頒布最新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聲請人曾順隆原受裁定時所依據之評分標準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而該規定現已不適用作為標準,請鈞院重新評估聲請人之評分標準,如總分未達應受強制戒治標準時,應立即停止強制戒治之處分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確定裁定,如因抗告不合法而駁回,固指原審法院之裁定;倘裁定經提起抗告,已由上級審法院實體裁定,則確定裁定即指上級審法院之裁定,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7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查聲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號認聲請人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10年2月1日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2號認抗告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該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本件強制戒治處分之實體終審確定裁定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12號裁定。則聲請人就上開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依法應向原裁定確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提出聲請。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聲請程序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對此聲請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