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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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伶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861號、第19867號、第2573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80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368號、第30822號、第25732號、第35336號、第25076號、第41164號、第44847號、第3365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133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雅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雅伶可預見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多有所聞,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將金融機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6月間某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B室之租屋處,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同時交予 林彬豪 (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再由林彬豪提供予陸世偉等詐欺人士作為詐欺他人指定匯款之帳戶使用,而容任陸世偉等詐欺人士(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使用該中信帳戶及合庫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以利取得贓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嗣陸世偉與「TrustGlobal001」之詐欺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旋遭該詐騙人士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雅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33頁)。
(二)證人即收受帳戶之人林彬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 蘇國豪 、 楊溎芬 、 黃承瀚 、 蔡曉玲 、 張書宸 、 林育慶 、 尤宏洋 、 林志嵩 、 陳禹翔 、 蔡泓銘 、 魏守鍵 、證人即被害人 韓定呈 、 張君誠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65頁至第167頁、第453頁至第458頁、第461頁至第464頁、嘉義市調卷第195頁至第202頁、偵字第17153號卷第45頁至第55頁、偵字第19861號卷第7頁至第11頁、第155頁至第156頁、偵字第19867號卷第7頁至第9頁、偵字第25736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18頁、偵字第30822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偵字第25732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339頁至第341頁、偵字第25076號卷第153頁至第154頁、偵字第41164號卷第19頁至第27頁、偵字第44847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偵字第33652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57頁、偵緝字第980號卷第123頁至第135頁)。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38940號函暨檢附被告申設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11年6月21日合 金豐 原字第1110002062號函暨檢附被告申設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0822號卷第33頁至第51頁、偵字第19861號卷第99頁至第137頁、偵字第44847號卷第63頁至第71頁),暨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明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尚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亦應構成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詐欺人士提領一空,被告提供帳戶不僅幫助詐欺人士為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同時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行為,幫助詐欺人士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提供數金融帳戶行為,幫助分別詐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審酌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自白一般洗錢犯行(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33頁),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幫助犯減輕規定,依法遞減之。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68號、第30822號、第25732號、第35336號、第25076號、第41164號、第44847號、第33652號移送併辦意旨(見本院金訴卷第23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53頁至第57頁、第79頁至第82頁、第139頁至第144頁、第205頁至第210頁),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五)爰審酌被告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轉交予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且造成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受騙之金額難以追索,並使犯罪追查趨於困難,影響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為均非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楊溎芬、黃承瀚、林志嵩、陳禹翔、 蔡曉鈴 、被害人韓定呈達成調解及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和解書可佐(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19頁、第241頁至第242頁、本院金簡卷第49頁),而告訴人蘇國豪、林育慶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兼衡被告所造成之損害數額,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小,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需照顧扶養父母及姪女,目前職業為夜市擺攤員工,月收入約2萬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3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辯護人雖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就有出席調解之被害人均達成調解及和解,且無刑事前科紀錄,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為緩刑之宣告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33頁、第245頁至第253頁)。惟本院審酌本案被害人人數非少,且渠等所受損害非輕,被告雖已與上開告訴人楊溎芬、黃承瀚、林志嵩、陳禹翔、蔡曉鈴及被害人韓定呈達成調解及和解,本院就此已於量刑斟酌如上,然本案尚有其他告訴人及被害人尚未達成調解、和解而填補損害,另告訴人蘇國豪、林育慶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渠等因被告犯罪而所受損害未適當修復之情況下,尚不宜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獲得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33頁),此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與告訴人楊溎芬、黃承瀚、林志嵩、陳禹翔、蔡曉鈴、被害人韓定呈已達成調解及和解,且已給付告訴人楊溎芬、黃承瀚各7,500元、告訴人林志嵩6,000元、被害人韓定呈5萬元,合計迄今至少已履行7萬1,000元,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可證(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19頁、第241頁至第242頁、金簡字卷第51頁至第53頁),堪認被告本案所履行部分之調解內容已逾5,000元,而未保有犯罪所得,如於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不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政揚、詹益昌、潘曉琪、黃嘉生及胡宗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楷中、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被害人/是否提告告訴人遭詐騙方式、匯款時地、金額(單位:新臺幣)及所匯入之帳戶證據欄1蘇國豪(是)詐騙人士於110年7月間某時,在網路上張貼全球信託信用卡代償網站,待蘇國豪加入該網路平臺後,與自稱該平臺客服之LINE暱稱「TrustGlobal001」聯繫,「TrustGlobal001」向蘇國豪佯稱:只要透過點選該平臺上之他人信用卡並代償,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蘇國豪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30日晚上7時35分許、7時38分許,利用網路銀行接續轉帳5萬元、5,756元至陳雅伶中信帳戶。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7153號卷第17頁、第57頁至第62頁、第73頁至第75頁)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153號卷第81頁)2楊溎芬(是)詐騙人士於110年7月間某時,在網路上張貼全球信託信用卡代償網站,待楊溎芬加入該網路平臺後,與自稱該平臺客服之LINE暱稱「TrustGlobal001」聯繫,「TrustGlobal001」向楊溎芬佯稱:只要透過點選該平臺上之他人信用卡並代償,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楊溎芬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3日下午3時27分許、3時28分許,利用網路銀行接續轉帳5萬元、5萬元至陳雅伶之中信帳戶。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9861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71頁)②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字第19861號卷第55頁、第59頁至第70頁)3黃承瀚(是)詐騙人士於110年8月23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全球信託信用卡代償網站,待黃承瀚加入該網路平臺後,與自稱該平臺客服之LINE暱稱「TrustGlobal001」聯繫,「TrustGlobal001」向黃承瀚佯稱:只要透過點選該平臺上之他人信用卡並代償,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黃承瀚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4日凌晨3時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陳雅伶之合庫帳戶。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9867號卷第19頁)②投資網站頁面、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9867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29頁、第33頁至第55頁、第59頁)4蔡曉玲(是)詐騙人士於110年6月28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全球信託信用卡代償網站,待蔡曉玲加入該網路平臺後,與自稱該平臺客服之LINE暱稱「TrustGlobal001」聯繫,「TrustGlobal001」向蔡曉玲佯稱:只要透過點選該平臺上之他人信用卡並代償,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蔡曉玲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5日下午2時5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2萬7,000元至陳雅伶之合庫帳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5736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8頁至第39頁)5韓定呈詐騙人士於110年間某日以TrustGlobal手機APP招攬投資,韓定呈下載手機APP後,客服人員佯稱:可投入資金代償銀行信用卡債,每日可分潤約0.2%至0.6%不等云云,致韓定呈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3日12時7分、12時14分許,轉帳5萬元、5萬元至陳雅伶之中信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嘉義市調卷第213頁至第218頁)6張書宸(是)詐騙人士於110年4月22日凌晨1時31分許,以假投資真詐騙手法詐騙張書宸,致張書宸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6日下午11時2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4萬5,000元至陳雅伶之中信帳戶。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30822號卷第31頁、第53頁、第101頁至第105頁)②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字第30822號卷第73頁至第95頁)7林育慶(是)詐騙人士自110年4月28日起,向林育慶佯稱:可以全球信託網站解任務賺錢云云,致林育慶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8日下午3時27分許,轉帳5萬元至陳雅伶中信帳戶;110年7月21日下午3時27分許,轉帳2萬元至陳雅伶合庫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5732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93頁、第151頁至第155頁)8張君誠詐騙人士於110年6月間,透過臉書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張君誠佯稱:可在TrustGlobal投資平台上投資,並將錢轉到指定之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君誠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30日23時5分許、110年8月10日13時31分許,接續轉帳4萬元、6萬6,800元至陳雅伶中信帳戶。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卷第450頁至第451頁、第465頁至第466頁、第473頁)②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見警卷第497頁、第509頁、第511頁、第513頁至第543頁)9尤宏洋(是)詐騙人士於110年4月28日,以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名義,與尤宏洋聯絡,「TrustGlobal001」向尤宏洋佯稱:只要透過點選該平臺上之他人信用卡並代償,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尤宏洋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0日下午4時47分、同年6月13日下午7時4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接續轉帳2萬8,000元、2萬8,000元至陳雅伶之中信帳戶。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5076號卷第155頁至第159頁、第171頁、第185頁)②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網站操作畫面擷圖、中國信託存摺封面(見偵字第25076號卷第161頁至第165頁、第179頁)10林志嵩(是)詐騙人士自110年7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名義,與林志嵩聯絡,並向林志嵩佯稱:可參加「TrustGlobal」信用卡代償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志嵩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1日下午10時3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陳雅伶之中信帳戶。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41164號卷第89頁、第115頁至第117頁)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偵字第41164號卷第51頁)11陳禹翔(是)詐騙人士自110年7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TrustGlobal001」之名義,與陳禹翔聯絡,並向陳禹翔佯稱:可使用「TrustGlobal」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賺錢云云,致陳禹翔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6日下午1時1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至陳雅伶之合庫帳戶。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44847號卷第95頁、第101頁、第113頁、第129頁)②網站操作畫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字第44847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12蔡泓銘(是)詐騙人士自110年7月8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泓銘聯絡,並向蔡泓銘佯稱:可參與「TrustGlobal」投資平臺,交付投資款以協助銀行清除呆帳,並從中獲取分潤云云,致蔡泓銘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5日上午10時3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陳雅伶之合庫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3652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13魏守鍵(是)詐騙人士自110年6月24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魏守鍵聯絡,並向魏守鍵佯稱:可在「TrustGlobal」投資平臺,匯款儲值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魏守鍵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8日下午9時34分許、110年8月18日14時10分許、14時1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接續轉帳5萬元至陳雅伶之中信帳戶,轉帳10萬元、7萬元至陳雅伶之合庫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3652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