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846號聲請人上有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本票原本十九張(扣除TH0000000之本票)。
3、另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尚未屆期,故請具狀撤回,並重新制作附表。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