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權人 林湋翔

債務人 胡其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胡其燊住新竹縣○○鄉○○000號(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胡其燊住新竹縣○○鄉○○路000號(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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