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權人 林湋翔
債務人 胡其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胡其燊住新竹縣○○鄉○○000號(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胡其燊住新竹縣○○鄉○○路000號(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