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即具保人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並由被告即具保人乙○○繳納一萬元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惟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期間,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乙○○帶同被告甲○○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被告甲○○仍未到庭,期間被告甲○○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於可憑,被告甲○○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