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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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鴻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鴻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鴻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刑,經本院分別就其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附表:受刑人沈鴻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森林法第52條第3│共同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金新臺幣3,423,920元│臺幣6,826,180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099號│605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108年2月19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3日│108年3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6號│6048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編號│3││├───────────┼───────────┼───────────┤│罪名│共同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383,620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05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9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48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