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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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文國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