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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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一月確定,且已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七六五一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未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