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台灣台北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七六五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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