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欣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背書轉該支票之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得取得該票據權利,據以主張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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