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卅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