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送達代收人己○○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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