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0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六九九五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