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成樑 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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