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47號原告 黃艷培 被告景泰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為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6日送達指定原告之住所,並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原告之母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