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壹伍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街三村巷九十八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含袋重0點一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已為不起訴處分,爰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0點一五公克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