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勞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請人 王程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順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係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免受無資力始得聲請訴訟救助要件限制之特別規定。而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之立法目的,則在於簡省法院就當事人是否符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要件之調查程序。前者屬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後者僅就法院為無資力認定程序為規定。依上開規定,如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面扶助)為證,惟本件既屬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免受無資力始得聲請訴訟救助要件限制,又聲請人本件(本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並無逾期,且依其提出之原審民事判決及書狀內容,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難謂有顯無勝訴之望,故而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