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被告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7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楊明佳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