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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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裕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2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55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2214元張裕明自民國111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3日止年息5.65%001新臺幣342214元張裕明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3日止年息6.78%001新臺幣342214元張裕明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65%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裕明應清償新臺幣(下同)342,214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張裕明於民國109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1年07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21%,計息利率為5.6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1年08月1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42,214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1.借款約定書及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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