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陳銘聰 被告 孫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