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媛 原告 李慧敏
李輝民 林淑珍 吳玫伶 吳美瑜 吳宜鎂 吳浿妤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 黃坤檳
共同送達代收人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被告 陳啟仁
陳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