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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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送達代收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晨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2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職權撤銷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及裁定
返還溢繳裁判費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