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仁杰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振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