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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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余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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