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俊宏達有限公司代表人許俊秋被告許俊秋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俊宏達有限公司、許俊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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