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四號),已為該署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三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惟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二五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乃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右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二五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此有該之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查,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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