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迪奧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迪奧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迪奧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五六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