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五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華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