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系爭請款單當事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若聲請人為公司,請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請款單之當事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若相對人為公司,請釋明相對人完整正確之名稱(公司或獨資商號?),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