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 蔡明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