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102年度交訴字第658號判決」應更正為「102年度交上訴字第658號判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及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份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行駛過程中更因此肇事,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4毫克,殊非可取;惟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併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191號被告李明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耀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以102年度交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105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7年7月11日晚上9時許,在嘉義市○區○○街與民生南路附近之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然其竟仍不顧公眾之交通安危,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1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惟於同日晚上11時52分許,其騎車沿嘉義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經嘉義市○區○○○路○○○巷口時,因酒力發作導致注意力降低,不慎擦撞賴○○所有,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後,發現李明耀於騎車前曾有飲用酒類之情事,進而對李明耀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於翌(12)日凌晨0時12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1.04毫克(mg/l),始行發現。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賴宜亭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機車車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2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檢察官侯德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胡淑芬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