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道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7年12月11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道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7年12月11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