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董妍淋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 王宣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3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