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林○○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1,4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然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