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桂渟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其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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