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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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洪連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戴汪彬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年補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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