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宏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5日│101年1月15日│101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2號│毒偵字第282號│毒偵字第43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2│101年度訴字第132│101年度訴字第26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2│101年度訴字第132│101年度訴字第264││││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7月2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368號│執字第1368號│執字第1872號││├────────┴────────┼────────┤││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編號3、4所示之罪│││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8日│100年11月25日│101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2號│偵字第627、1187│偵字第627、1187││││、1233、1452號│、1233、145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4│101年度易字第208│101年度易字第2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4│101年度易字第208│101年度易字第208││││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872號│執字第1878號│執字第1878號││├────────┼────────┴────────┤││編號3、4所示之罪│編號5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年1月。│││7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1日│101年3月3日│101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27、1187│偵字第627、1187│毒偵字第781號│││、1233、1452號│、1233、145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8│101年度易字第208│101年度訴字第3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8│101年度易字第208│101年度訴字第340││││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101年7月16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878號│執字第1878號│執字第1975號││├────────┴────────┤│││編號5至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0日│101年1月中旬某日│101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0號、│偵字第2530號│偵字第2530號│││101年度偵字第85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5│101年度易字第423│101年度易字第42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9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85│101年度易字第423│101年度易字第4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日│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980號│執字第2927號│執字第2927號││├────────┼────────┴────────┤││附表編號1至10所│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示之罪,曾定應執│徒刑6月確定。│││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