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慶穎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6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止,依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執字第三七九二四號扣押命令裁定內容
,扣取訴外人 王來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得
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含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
一(約每月新臺幣柒仟元),及獎金(含年終、考核、績效獎金
及其他獎金)四分之三,給付原告,直至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玖
拾元及執行費用捌佰零叁元清償完畢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
字第334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
司執字第37924號移轉命令、被告公司基本資料、電話催收
記錄等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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