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馬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馬警分
偵字第0992260232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中
華民國99年4月19日馬警分偵字第099226041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機關以馬警分偵字第0992260232號科處罰鍰新臺幣(下
同)9,000元,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3月19日以馬警分偵字第
0992260304號執行通知單通知被移送人繳納,惟被移送人已
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
通知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總額
9,000元未繳,應易以拘留5日,並以罰緩總額與5日之日數
比例折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長義